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私自變賣家中共同財產,因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訴訟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王某與丈夫顧某于19906月登記結婚,1991年農歷四月初一生一女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差異,常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妻子王某遂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09410作出判決,判決婚姻不準離異。此后,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妻子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有:住房一套、電視機兩臺、冰箱、洗衣機、消毒柜、飲水機、空調、影碟機、取暖氣各一臺,電風扇三臺、微波爐、電磁爐各一只、太陽能一只、液化氣灶臺一套、大、小桌各一張、辦公桌、大床各兩張、小床一張、方橙十張、椅子四張、摩托車兩輛。

 

原夫妻尚有的共同財產:臨時住房六間及房內設施、養魚設備,均被顧某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而擅自轉讓,另有奧迪轎車一輛亦被顧某出賣。

 

還查明,妻子王某于2007323200836先后兩次向楊某借款11萬元,用于被告養魚投資,顧某亦于當日分別立下借條,言明借到妻子王某該1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因被告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故依法對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遂作出準予原、被告離婚;住房一套、電視機兩臺、冰箱、洗衣機、消毒柜、飲水機、空調、影碟機、取暖氣各一臺,電風扇三臺、微波爐、電磁爐各一只、太陽能一只、液化氣灶臺一套、大、小桌各一張、辦公桌、大床各兩張、小床一張、方橙十張、椅子四張歸王某所有,其余財產歸被告顧某所有。欠楊建芹11萬元,由原告王某清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