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某不是已經答應代為支付運輸費,而且運輸費已經從承包費中扣除了呀”。金壇某軋石場負責人徐某看著擺放在辦公桌上開庭傳票,感覺很是意外。開庭當日,法院判決軋石場應當支付拖欠駕駛員吳某等人的運輸費55000元。

 

“這個人太不講信用了,還讓我吃了場官司”,徐某越想越窩火,一氣之下,他將狄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軋石場承包費用100000元。

 

事情還得從2008年說起,2008310,徐某和狄某簽訂了軋石場承包協議,協議中約定了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200952雙方作了最終結算,狄某還應當給付徐某100000元,因狄某承諾代軋石場給付拖欠的運費55000元,扣除這部分運費,狄某還應當給付徐某45000元。

 

“約好由他代為支付運費,沒想到他不講誠信,拒付運費,還導致駕駛員向法院起訴要求我給付運費”。庭審中,徐某不無氣憤地說到。狄某則辯解:“結算時我已經給付了55000元運費,結算后我又替原告墊付了承包款、運費等87066元,扣除應當給付的45000元,我已多墊付42066。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與原告結算后又代原告支付了相關費用,遂判決狄某給付軋石廠承包費人民幣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