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致害第三人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責任
作者:劉強 李小麗 發布時間:2010-09-16 瀏覽次數:1214
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此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條例》第22條的規定并非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并非保險公司免責事由的規定。《條例》第22條規定在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種情形下,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該條款主要是關于保險人承擔墊付責任后可行使追償權的規定,其立法本意是規定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后可行使追償權,而不是關于保險人免責事由的規定。根據《條例》第21條的規定,只有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經濟保障并使其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是我國設立交強險的基本目的。我國設立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權益,使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獲得較好的醫療救助與快捷的賠償。在交強險制度中,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歸責基礎源于國家具體的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非侵權行為本身,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否和被保險人有無過錯以及是否違法駕駛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在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險公司依然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只不過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其可向致害人行使追償權。因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向李某承擔交強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