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碰擦小事故 激起車怒惹官司
作者:張偉 發布時間:2010-09-16 瀏覽次數:707
行車上路,發生小碰擦在所難免,本應理智對待,和氣協商,卻因為肇事者一時激起“車怒”,從爭吵演變到動手打人,結果導致被害人十級傷殘,被打者為維權遂將肇事者告上法庭。園區法院近日就調解了這樣一起因“車怒”引發的刑事自訴案件。
32歲吳某是土生土長的蘇州本地人,大學畢業以后有著一份體面的工作,同事、朋友們都說他是一個友善、謙和、知書達理的人。誰也不曾想到他會因為一起車輛的小碰擦,而將人打致十級傷殘。
經法醫鑒定,唐某的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屬人體輕傷,且已經構成了十級傷殘,經治療后左眼視力明顯下降并伴有復視。由于在公安機關針對賠償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為維護自身權利,唐某向園區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
法院受理后,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都做了大量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吳某一次性賠償唐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8000元,扣除治療時墊付的3000元,還應支付75000元。而唐某則接受吳某的道歉,并且放棄追究吳某的刑事責任。
吳某庭后向法官表示,其實以前也遇到過碰擦事故,但不知為什么這次會表現得如此魯莽和不理智,一拳打掉七萬八,非但當了被告,還差點斷送了自己的前途。這個教訓足夠自己銘記終生了。
法官點評:所謂“車怒”,是由于駕駛員在面對糟糕的行車狀況、無德特殊車輛以及不良行車習慣時自己憤怒開罵,甚至在雙方理論時動手打人的一種沖動表現。心理醫生稱:大約73%的駕車人會在駕駛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出現情緒波動、暴躁,甚至瞬間精神異常的癥狀,從而在面對交通問題時以罵人甚至打人來宣泄這種情緒。法官建議,身處現實的焦躁環境中,駕駛員應該對自己的情緒理智對待,有所控制,并且要時常警醒自己應該對自己所作所為承擔責任,在行車前要適當放松心情,不要一味追求快節奏的生活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