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石某對脾氣暴躁的妻子莊某忍無可忍,離家出走三年多,一年內先后提出兩次離婚。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此案,判決兩人離婚,小孩子歸男方撫養,共有財產歸女方,另外男方付給女方兩年租房費。

 

19919月,石某與莊某于經人介紹相識,兩年后結婚?;槌?,夫妻感情尚可。自2000年起,石某發現莊某脾氣暴燥、難以溝通,對家庭及女兒不照顧,雙方為此發生矛盾,經常爭吵、打架。莊某曾將石某停放的摩托車燒掉。為此,20072月,石某離家出走居住在外,至今未歸。200986,石某訴來法院,要求與莊某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因此,石某再次訴來法院,要求離婚。石某表示,女兒由其撫養,不要求莊某支付撫養費;財產如莊某需要,其也同意;離婚后,因無房給莊某,可給2年的租房費;莊某的借款不予認可;其他不同意補償。針對石某的訴稱,莊某則表示,為了小孩其不同意離婚。如要離婚,女兒由石某撫養,其不支付小孩撫養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債務雙方各半;離婚后,要求給其一個可終身居住的地方;補償其損失50萬元。

 

法院認為,石某與莊某雖屬自由戀愛,但婚后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特別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石某要求離婚,法院予以準許。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因已滿10周歲女兒表示自愿隨父親生活,撫養費石某不要求莊某支付,石某自愿將其財產歸莊某,法院予以準許。對于莊某主張的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因石某不予認可,且債權人未主張權利,可由債權人另案起訴,該案不予理涉。因雙方無房屋,莊某要求長期居住房屋,法院不予準許。但莊某與石某已結婚多年,離婚后石某應給予莊某2年的租房費。莊某要求50萬元的補償金,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