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女為20年前借款狀告85歲老父
作者:孫冬花 發(fā)布時間:2010-09-14 瀏覽次數(shù):744
均已過半百的五個子女,拿著老父親84歲時在病床上寫給他(她)們寫的借條,要求老父親償還20年前的借款加利息。
今年已85歲的劉老漢是高校退休教師,共育有子女七人,妻子于2009年過世,老人有固定的退休工資,每個月6000多元。本該和睦幸福的一家人,卻因為如何扶養(yǎng)、照顧老人,幾個子女及親屬之間已經多次發(fā)生打斗事件,甚至還被請進過派出所數(shù)次。
劉老漢2009年因“肺部感染、腦梗塞后遺癥等”在醫(yī)院住院治療,
開庭當天,七個子女均到庭,其中劉蘭、劉明、劉美、劉俠、劉莉作為原告出庭,劉曉作為父親的代理人參與訴訟,劉芳作為父親的證人出庭作證。對別人來說姊妹相聚本來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對他(她)們,見面就意味著無休止的爭吵。承辦法官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不得已叫來法警維持秩序。看著自己含辛茹苦親手養(yǎng)育的七個子女,已85歲老齡的老人不知心中是何種滋味。詢問老人借條是否老人所簽、所寫,老人均搖搖頭,也許是不忍心看著幾個子女反目成仇,老人的沉默反襯出幾個子女的飛揚跋扈。小兒子劉曉認出借條中的簽字是父親的筆跡,就認可了借條為父親所簽,但認為父親當時病重,意識不清醒,是哥哥、姐姐哄騙父親所簽,提出不是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老人的二女兒劉芳證明父親在1991年買房子是根本就沒有借錢,還提出父親還經常接濟生活不好的兄弟姐妹,哥哥家買房子時給了兩萬,妹妹家孩子上學給了一萬。
五個原告告訴法官小弟弟劉曉把父親藏起來,不讓幾個子女見到父親。而劉曉說五個原告不盡孝道,見到父親只會逼迫書寫字據(jù),雙方各執(zhí)一詞。劉曉向法庭提供了兩碟錄音刻錄光盤,一張光盤是派出所在處理原告姊妹之間矛盾時所錄,光盤錄音中原告之一的大姐劉蘭曾說過父親買房子一人拼了1000元錢,與在案件中主張的3000元矛盾;第二張光盤是劉俠和劉芳的電話錄音,錄音中劉俠對劉芳說自己也不想起訴父親,不和哥哥姐姐們站一起,自己“還不被劈了”,錄音中還有劉芳讓劉俠作證假借條形成的全過程,劉俠不敢作證的聲音。劉曉又提供父親的遺囑一份,遺囑的時間是
經法院釋明,五原告及被告及代理人劉曉原同意以心理測試的方式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但在選擇鑒定機構時五原告拒絕測謊,致使鑒定程序未再能進行。法院認為,鑒于原、被告間特殊的親情關系,假使債務屬實,借款之初不出具借條乃人之常情,但原告主張的此筆債務存在已近二十年之久,加之本案的“借條”實質上是被告在病榻之上書寫的證明,對于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關于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應支付利息,應綜合予以分析認證。雖然被告書寫借條時有被暗示的可能,但尚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有被強迫或是被欺騙的情形存在,鑒于被告患有“腦梗塞后遺癥”,而且其當庭對借款事實以及借條的真實性均予以否認,考慮到在其即將被通知病重的情況下,其認識和判斷能力顯然受到限制、存有缺陷。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借條書寫真實,亦不能當然認定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原告對其主張的借款金額是1000元還是3000元陳述前后不一,致使案件基礎法律事實不清;父母借子女的錢財在借款之初就約定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父母需要借款購房,七個子女有五人均攤3000元,兩個子女卻分毫未出,被告收入較高,但對長達二十年的借款卻一直分文未還,均不合乎常理;原告對第二張借條形成的解釋是其提出欠款的事后,被告主動書寫,這與第一張借條已經事先存在本身存在著內在的邏輯矛盾。況且,本案訴爭焦點因原告不同意測謊而未能按心理測試的設計規(guī)則予以解決,其中原因自應酌情予以考慮在內。據(jù)此,本院無法認定被告于1991年曾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實客觀存在,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結合優(yōu)勢證據(jù)理論,被告提供的視聽資料足以使人對原告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從而能夠確認本案借條并非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訴稱的所謂3000元借款并未實際發(fā)生,此款利息自然也不應當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五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審理本案的任正輝法官指出,本案源于家庭內部的財產紛爭,也許當初父親買房時,兒女們都或多或少湊了部分錢;也許父親在分配財產時,考慮不周,有失公允,但,古語有云:“夫孝,天之經,地之義也。”我們每個人都會老去,相信每一個耄耋老人在生命的彌留之際是不愿意看到親骨肉與自己對簿公堂,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兒女因財產紛爭而內鬩于墻。畢竟血濃于水,兄弟相殘,親者痛。可以想象,一個年近九旬的老人曾經撫養(yǎng)七個子女是如何的含辛茹苦,動物尚有“跪乳之恩,反哺之義”,為人子女,理應不忘時常以一顆感恩的心回報父母的養(yǎng)育之情。本案的原告作為被告的子女,在對待父親是否欠款的問題上,如果不只著眼于法律的層面,而更多的從社會基本道德出發(fā),站在維系大家庭和睦、溫馨的角度去考慮,是完全可以化解兄弟、姐妹之間的紛爭的,對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是一份貢獻。更重要的是,母親已不在人世,試想老人家泉下有知,看到自己的孩子與年邁的父親公堂相見,此中滋味,又會如何?當然,對于被告小兒子劉曉而言,錢財遠不及手足情深,“行孝各盡各心”,自己做好就夠了,而不要過多指責、苛求他人。本案雖幾經調解,被告子女們之間的矛盾卻愈演愈烈,似有玉石俱焚之心,但愿本案宣判后,七兄弟姐妹都能好好珍惜多年來的手足情誼,想想共同走過的坎坷泥濘,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孝敬父親安度晚年,妥善修補雙方之間不應有的裂痕,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