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治病賣掉與亡夫的房屋 子女等額分割父親遺產價款
作者:張麗麗 發布時間:2010-09-14 瀏覽次數:626
原告楊珍與被告沈建國、沈建華、沈建民、殷偉偉法定繼承暨代為繼承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沈建國、沈建華、沈建民系原告與亡夫沈加昌之子,原告楊珍與亡夫被繼承人沈加昌在1993年共同建造了兩間磚瓦結構房屋,該房屋坐落在海通鎮通興居委會境內。
另查明,被告殷偉偉的母親是被繼承人沈加昌的女兒,先于沈加昌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是被繼承人遺產—一間房屋的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后,原、被告均未放棄對該遺產的繼承權,原、被告享有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等額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后,原、被告未對繼承進行過分割。作為被告中的原告的子女,在原告需要治病費用時,不支付原告醫療費用,原告為了治病,將自己享有一半多份額的兩間不可分割的房屋在6、7年出售給他人,被告沈建華與原告居住很近,應當知道,現被告沈建華提出其享有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要求原告將該房屋產權歸并給他,法院認為沈建華該反駁請求,已經超過2年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一萬元遺產的價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原告楊珍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給付被告沈建國、沈建華、沈建民、殷偉偉各2000元人民幣。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