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營需要,雙方簽訂門面房租賃書面合同,并約定違約責任,承租方以租賃方違約為由,要求終止合同返還租金及支付原告損失并承擔違約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71,肖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載明:肖某將某小區樓105106門市租賃給劉某,租金第一年為20000元,第二年22000,第三年24000,租賃期限為三年,如有一方違約,需支付違約金10000元整。雙方同時約定,在承租期間不得轉租,如需轉租,肖某只認可劉某,而不認可其他第三方。協議簽訂后,肖某將房屋交付給劉某,劉某于200971向肖某繳納了第一年的房租20000元。

 

庭審中,劉某認為肖某在其辦理營業執照時未能及時提供房產證復印件,該行為屬違約行為,故要求肖某承擔違約責任。肖某認為劉某是未能轉租該房屋, 200912月另一個想租該房屋的李某跟我們要過房產證,他準備開藥店,我們沒有提交是因為劉某擅自轉租該房屋,其并沒有違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已按協議履行了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原告訴稱被告在其辦理營業執照時,未能及時提供房產證復印件,該行為屬違約行為,對此原告沒有證據證實,現原告要求終止租房協議,并要求被告返還房租費20000元,賠償原告裝修費8300元,搬遷費600元,承擔違約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肖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