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過程中強奸又殺人
作者:尹振國 發布時間:2010-09-13 瀏覽次數:648
近日,江蘇省海門法院對一起搶劫過程中強奸又殺人的惡性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寶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今年25歲的劉寶忠系河北籍來海門市務工人員。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寶忠以暴力、脅迫方法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以暴力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為滅口又故意殺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寶忠已經著手實施殺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寶忠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罪行和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