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門法院對一起搶劫過程中強奸又殺人的惡性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寶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今年25歲的劉寶忠系河北籍來海門市務工人員。2010420日晚,劉寶忠闖入海門市三星鎮某村關某(女)暫住地,采取持菜刀威脅、捂嘴等手段,搶得人民幣20元。后劉寶忠將關某劫持至室外西南方向的小竹林,采取卡喉嚨、剝褲子等手段,對其實施奸淫,因遭關某強烈反抗而未遂。劉寶忠將關某捆綁在竹子上后,又回到關某暫住的小屋,搶走2部手機。

 

2010429上午,劉寶忠以補衣服為名闖入海門市三星鎮某村桂某(女)暫住地,采取卡喉嚨等暴力手段迫使桂某拿出了人民幣105元,因嫌少,劉寶忠又將桂某掐昏,并對桂某實施了奸淫。事后,劉寶忠怕事情敗露欲殺人滅口,遂將桂某暫住地的煤氣瓶閥門打開,把門關好,并把門上鑰匙拔掉扔進河里后逃離現場,后因桂某丈夫及時趕回,桂某才幸免于難。劉寶忠共劫走被害人桂某人民幣205元及黃金項鏈1根(價值人民幣3690.4元),并致被害人桂某頸部輕微傷。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寶忠以暴力、脅迫方法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以暴力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為滅口又故意殺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寶忠已經著手實施殺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寶忠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罪行和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