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高放、楊林(均為化名)各有期徒刑五年。并連帶賠償受害人王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82680.46元。

 

201042222時許,被告人高放、楊林與其朋友等人在徐州市某酒店吃飯時,因嫌飯店廁所臟而對服務員百般刁難,并要找該酒店老板,由于老板不在作罷。高放、楊林等人吃完飯走到大廳時與該店老板王某碰面,雙方即發生口角,高放、楊林持刀將被害人王某捅傷,致其腹部2刀、后背3刀、腿部1刀。經鑒定,王某損傷構成重傷。

 

該院認為,高放、楊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應受害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