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爭客傷人 老板也應擔責
作者:陳昌楊 發布時間:2010-09-13 瀏覽次數:651
王某受雇于李某某個體旅館做服務員,
【析案】
本案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由于被告王某在與張某爭客源時發生爭吵,繼而用鐵鉗子砸對方頭部,致其受傷,其有明顯損害原告張某人身的故意,故被告王某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精神賠償問題,從我國侵權責任法立法本意看,如果加害人一般侵權行為,不認為對被侵權人有精神損害。有的國家規定加害人只有“故意”從事侵權行為時,才考慮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美國《侵權法重述》規定,因加害人“故意或者極端的、不可忍受的”行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時,適用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