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交訂金 返還請求為何不支持
作者:陳勇 發(fā)布時間:2010-09-10 瀏覽次數(shù):709
雙方達成口頭買賣協(xié)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訂金,后因買賣的具體事宜發(fā)生矛盾,一方未能供貨,交訂金方遂訴訟要求對方雙倍返還訂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年7月份,郝某與韓某口頭達成大蒜頭買賣協(xié)議,由劉某出面收購蒜頭賣給郝某,郝某指派劉某駐射陽為其辦理蒜頭買賣具體事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關于雙倍返還定金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構成要件:一、定金合同有效成立;二、原告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三、被告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定金合同系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因此主張定金雙倍返還的前提還須主合同有效成立。本案雙方均陳述達成口頭買賣協(xié)議,雖然對蒜頭的數(shù)量、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陳述不盡一致,但不影響大蒜頭買賣合同的成立,該口頭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定金合同有被告所立收條一份證實,從收條載明內容可以看出定金合同亦有效成立,根據(jù)原被告關于標的數(shù)量和價款的陳述,定金金額也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均應認定為有效。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因無貨交付違約,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被告打過收條之后,約定是1個月內被告直接發(fā)150噸蒜頭到廣西平祥市,劉某要回去,我同意他回去的;我通知韓某先不要再收蒜頭了,等我通知再收;2007年7月底的時候通知被告不要繼續(xù)收蒜頭,后來一直沒有再叫他收;被告定金收過之后,我就通知他不要再收蒜頭給我了。根據(jù)原告以上陳述,被告未向原告交貨,是原告要求被告不再收蒜頭所致,原告該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故被告未交貨不構成違約,原告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違約,同時原告也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