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經常發生矛盾,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吉某與丈夫江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061130登記結婚,2007314生一男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吉某要求小孩隨其生活,丈夫江某也表示同意,但吉某稱離婚后帶著孩子無處居住為由,要求丈夫安排一間房屋給其母子居住,江某對妻子吉某此項要求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數年并生育了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在發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鑒于被告對原告的離婚要求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因原、被告對小孩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且婚生男孩一直隨其原告生活,故本院確定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貼補撫育費。對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安排一間房屋供其居住的問題,考慮到原告的實際情況,可由被告適當給予經濟幫助,本院酌定由被告給付原告經濟幫助3000元。遂作出準許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貼補生活費250元,小孩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承擔。被告給付原告經濟幫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