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協議訂立后買方已入住房屋多年,但房主毀約拒不協助過戶。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房主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房主毀約無正當理由,判決房主承擔轉讓登記義務。

 

20038月,房主余某以57000元的價格將其座落在睢城鎮中山居委會民主巷一處兩層樓房地產及附屬設施(房產登記在余某名下)出售給郭某,雙方訂立了書面協議。郭某給付了合理對價后,余某將房產、土地證一并交付郭某,郭某于當日入住至今。近年來,郭某多次要求余某夫婦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余某以原房價過低、賣房未經家屬同意為由毀約拒不協助。

 

法院審理后認為,余某與郭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余某應當履行協助辦證義務。而郭某簽訂協議后,按協議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已占有使用房產多年,從維護交易安全方面考慮,郭某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余某之妻作為夫妻關系一方,對價值較大的共有財產(房產)疏于管理,對余某處分房產的行為多年不知情,有悖情理。綜上,余某毀約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安全,其翻悔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