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人任老板在吳江市平望鎮開了一家副食品店專門做餅干生意,買了一輛中型廂式貨用于拉貨。2008112這天,店里生意很忙,但是有一批貨物要送,任老板自己又跑不開,左想右想想到了自己的親戚王女士,于是打電話請她幫忙,女士欣然答應了。當女士駕車行駛至227省道99公里處因判斷失誤與莊某相撞,造成莊某受傷。

 

吳江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女士負主要責任,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在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后莊某將女士、任老板及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損失35104.29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女士持C1駕駛證,而事故發生時其駕駛的是中型廂式貨車,屬準駕不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原則為無過錯歸責原則,即機動車有無過錯及過錯的大小等情況均不能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減輕責任的理由。交強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性,因此保險公司負有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人身傷亡損失的法定義務。在駕駛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故對于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莊某醫療費等損失23267元,任老板與女士連帶賠償莊某618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