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朋友“辦事”,把人砍傷得款一百元最后自己蹲大獄,實屬得不償失。近日,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楊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08111817時許,被告人楊某接到一哥們電話,要其糾集人員幫人收賬。楊某糾集了幾個人與該男子碰頭后,被該男子介紹給車上的賈某、周某(均已判刑)。賈某稱其姘夫印某的家人拿走其身份證、錢款,要楊某等人幫其要回錢物,并稱如要不回就打印家人、砸印家的東西以泄私憤。18時許,楊某等人到達印家。賈某帶領楊某等人至印家,與印家人發生爭執并扭打。印某看到對方人馬這么多,氣憤之余持刀將楊某等人趕跑。楊某等人均是兩手空空,看到刀后一個個嚇得返回車上。在撒腿就跑的瞬間,送刀的面包車正好,幾個人遂從車上各取砍刀1把返回現場。一陣亂刀揮舞,楊某等人將印家女兒等人砍傷。事后,楊某從賈某處得到每人一百元的幫忙費。經鑒定,印家女兒被打成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結伙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