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一方攜帶相關證件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后因矛盾夫妻發生矛盾,丈夫離家出走丈夫不知所蹤,妻子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未婚女曹某與未婚男周某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45,由周某持雙方所拍的雙人照片及相關材料,辦理了結婚證,曹某未到場進行登記。2004415(農歷226)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即開始同居生活,20041019生一男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外出打工,后周某去向不明,曹某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被告周某辦理結婚證時,雖然原告未到場進行登記,但雙方已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現在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存在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在婚后互敬互讓,共建和睦家庭,但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