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一人去同居已數載 矛盾要分離婚姻有效力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9-09 瀏覽次數:665
夫妻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一方攜帶相關證件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后因矛盾夫妻發生矛盾,丈夫離家出走丈夫不知所蹤,妻子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未婚女曹某與未婚男周某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被告周某辦理結婚證時,雖然原告未到場進行登記,但雙方已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現在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存在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在婚后互敬互讓,共建和睦家庭,但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