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糾紛案,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ECZ477“江淮”牌貨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某服裝廠,該服裝廠性質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王某。王某為蘇ECZ477“江淮”牌貨車以某服裝廠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限內,吳某駕駛蘇ECZ477“江淮”牌貨車在常熟市招商北路由南往北行駛至金谷布匹市場門口左轉彎時,車頭部右側與對向殷某所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殷某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持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貨車行至事故地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殷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經事故后檢測制動不合格的機動正三輪,行至事故地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殷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殷某損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殷某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殷某損失70923.50元,吳某和王某共同賠償殷某4538.23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已支付保險賠償款70923.50元。現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吳某持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屬于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吳某、王某返還墊付的70923.5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某所持駕駛證證號為340822197311144354,準駕車型為C1/E,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032282009228。在事故發生時,吳某未按規定辦理駕駛證換證手續,吳某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限。事故發生后,吳某至安徽省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換證,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092282015228。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和交強險條款第九條中的規定,保險人享有追償權的要件均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本案中,吳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持有駕駛證,但駕駛證已過有效期,交通管理部門尚未吊銷其駕駛證。吳某現持有的駕駛證,該證記載的初次領證日期表明,其駕駛證事后業已通過了驗證部門的驗證。吳某的情形與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規定的要件不相符,因此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