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說明作證 訴訟未過時效
作者:丹民二 發布時間:2010-09-09 瀏覽次數:740
最近丹陽法院判決了一起借貸糾紛案。
徐某與毛某、劉某均系朋友關系。徐某于
庭審中劉某認為, 毛某書寫,讓其簽名的“情況說明”的內容與自己書寫的不一致,該情況說明有兩頁,自己沒有看第一頁的內容,僅在第二頁簽了名,故該情況說明不能證明毛某向其催要借款情況。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簽名的“情況說明”,劉某認為自己對其中第一頁內容不清楚,也沒有看,就在第二頁上簽名了,對第一頁的內容不予認同,對此,法院認為,劉某簽名的“情況說明”其前后內容連貫,故其應對簽名的行為負責,其辯稱對第一頁內容不清楚,該辯解理由不成立。因在該說明中,劉某自認毛某曾多次向其催要借款,故可證明毛某多次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務,且其中還說到劉某多次與毛某共同尋找徐某的下落,也可證明毛某多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故法院判決徐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毛某人民幣88093元。如徐某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由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