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短信公司主管請病假卻被公司以隨意曠工為由解雇,女工為此上訴至法院。江蘇省蘇州中院依法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了對女工有利的判決。

 

女工胡某于2008年進入A公司工作。20092月胡某被確診懷孕,同年32日,胡某因感冒去醫院就診,醫生建議休息幾天。35日胡某打電話給A公司部門主管,電話未通,之后便用短信向主管請假,但沒有得到主管的回復,之后胡某也沒有到A公司辦理請假手續或補交請假手續。310A公司以胡某隨意曠工為由向胡某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胡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胡某請假存有瑕疵為由駁回了胡某的仲裁請求。胡某對裁決不服,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的請假程序確有瑕疵,但是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律對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予以了特別的保護,尤其是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工,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隨意解除與三期女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中A公司明知胡某懷孕的情況,即使其主管確未收到胡某發來的請假短信,也應當向胡某了解其缺勤的緣由,并給予其辯解的機會,之后再做出相應的處罰,以此保護孕期女工的合法權益。所以A公司解除與胡某勞動關系的程序存有瑕疵,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胡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9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