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并書面通知了債務人,債務人也向受讓人償還了部分,對于剩余部分未能償還。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某公司曾向朱某借款60000元,一直未償還。因劉某欠某公司工程款,公司將劉某的60000元欠條給了朱某,朱某持據至劉某處索款,償還了其中的40000元。對另20000元,在200725由當時劉某在收款收據上簽署同意還款的內容,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此款。2009112,公司向劉某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劉某對其欠該公司的工程款之中20000元轉讓給本案朱某,該20000元即為朱某所持的已由劉某簽字同意還款收款收據中的款項,但仍未還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朱某持某公司欠據至劉某處索款,被告向原告償還40000元的行為屬于被告同意為公司承擔債務的行為,對其余20000元,即使被告當時的簽署同意還款的意見也表示是同意向還款,并不表示被告當然的應該向原告償還該20000元。但在200911月,公司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明確該20000元轉讓給原告,該通知已由被告簽收,故在原、被告及公司之間形成債權轉讓合同關系,被告應直接向原告支付此款。遂作出被告償還原告朱某人民幣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