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故意搶奪大客車方向盤,致使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大客車與其他車輛刮碰后翻入路邊溝內,造成多人受傷、車輛損毀、高速公路部分設施毀壞。7日,被告人盛新嶺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銅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093246點,被告人盛新嶺乘坐車牌號為魯R81619的大客車由江蘇省吳江市至山東省東明縣。剛出蘇州,盛新嶺就打開一瓶白酒就著蘋果喝起來。一斤白酒下肚,盛新嶺不勝酒力,嘴里說著酒話,一會兒向乘客下跪,一會兒在車廂里撒錢。25日凌晨3時許,當車行至京福高速公路13K+100M處銅山縣柳泉鎮境內時,盛新嶺向司機要求下車小解,司機稱等一會到服務區才能停車。十多分鐘后,盛新嶺再次要求停車,并不顧車上40余名乘客的安全,故意扭轉該車方向盤,導致大客車刮碰正常行駛的一輛大貨車后,翻入高速公路右側溝內。

 

事故發生后,120急救車輛將包括盛新嶺在內的多名受傷乘客火速送往醫院。這時,盛新嶺方知大事不好,他踹碎救護車車窗玻璃,奪路而逃。沒跑多久,就連醉帶傷倒在附近農戶的柴垛旁,后被趕到的交巡警抓獲。這場車禍致3名乘客輕微傷、6名乘客輕傷,一名18歲女孩右腿被截肢。被告人盛新嶺身受多處擦傷,脾臟也因破裂被摘除。大客車與大貨車經價值鑒定分別損失5萬元、5000元。后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被告人盛新嶺作案時處普通醉酒狀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醉酒犯罪應付完全刑事責任,作為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盛新嶺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但他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顧車內乘客與公共交通安全,拉拽方向盤,致人重傷、輕傷等嚴重后果,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盛新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