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在公共通道搭建簡易廁所,與原告廚房相距十幾厘米,臭氣沖天,使原告無法開窗,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原告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被告是相鄰關系,被告在原、被告共用的通道里,搭建了一個簡易廁所,該簡易廁所緊靠原告的后窗,從而影響了原告的通風,原告在與被告協商未果后,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私搭之廁所,清除公共通道上的雜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共用的通道里,搭建簡易廁所,影響了原告的通風,給相鄰方造成妨礙,被告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簡易廁所,清除雜物,對原告的訴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作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位于原、被告公用通道內搭建的簡易廁所,并清除該公用通道內的雜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