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八旬老嫗劉某向常州市天寧區法院起訴常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請求撤銷該局頒發給第三人王某的房屋產權證。原告訴稱,訟爭房屋實為原告之夫老王所有,一直借給第三人王某使用。1992年常州進行房屋產權總登記時,被告錯誤將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老王已去世,請求法院撤銷頒發給第三人的房屋產權證。

 

第三人王某收到訴狀后,覺得很氣憤。王某表示其與老王是堂兄弟,1985年老王就已經將訟爭房屋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但因為是親戚,相互之間沒有書面依據,王某使用訟爭房屋已經長達二十幾年,原告從未回來料理過訟爭房屋,第三人認為原告之所以現在起訴,是因為房屋即將拆遷,原告的目的是要拆遷款。

 

法院通過庭審,發現第三人王某在向房管部門申報時,確實存在申報不實的情況,從而造成房管局頒證權源不足。如果就案辦案,判決撤銷房產證,則當事人必將重新開始一場房屋確權的民事訴訟。

 

本著和諧解決行政爭議,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宗旨,法院多次召集雙方進行協調,希望能一并解決民事糾紛。但因糾紛年代久遠,當事人均是耄耋老人,對簿公堂使雙方矛盾激化,情緒激動,法院的協調一度陷入困境。承辦法官依然努力不放棄,考慮到老人的身體狀況,主動上門了解情況,安撫當事人的情緒,耐心細致,擺明觀點,分析利弊,不厭其煩做工作。最終,當事人解開心結,達成了民事和解協議,約定訟爭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向劉某支付10萬元。97,劉某向法院申請撤回了對常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的起訴。本起行政案件的協調解決,一并處理了民事糾紛,化解了幾十年的矛盾,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