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資”的規定深入人心,但很多勞動者并沒有深刻理解,想當然認為加班工資是日薪的三倍,其實不然。近日,南長法院受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也遇到了類似誤解的勞動者,法官的判決書對這一問題作了條分縷析的剖析。

 

陳文珠訴稱,自200952720091221,她在露水服飾店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可以休息外,每月可以休息1天,休息日加班60天,法定節假日加班5天,加班工資均未給付。服飾店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現要求服飾店賠償各項損失高達43108元。

 

露水服飾店辯稱,陳文珠所述不是事實,且賠償要求過高,陳文珠是朝陽服飾店員工,不是露水服飾店員工,朝陽和露水服飾店是聯營關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陳文珠自2009527進入露水服飾店工作,200962陳文珠與朝陽服飾店簽訂了期限自20095272011527止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銷售工作,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850元,陳文珠未至朝陽服飾店工作,一直在露水服飾店工作。露水服飾店與朝陽服飾店于20081218簽訂了聯合經營合同,朝陽服飾店特許露水服飾店在朝陽服飾店認可的實體店使用商標、商號,以露水服飾店自主經營的模式銷售產品。

 

又查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中規定,自20081月起月計薪日為21.75/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露水服飾店安排陳文珠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加班,應分別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200%的加班工資。陳文珠自20095月至200912月的加班工資人民幣2540.2元,但露水服飾店僅支付了加班費人民幣1325元,不足部分應由露水服飾店補足。陳文珠未在朝陽服飾店工作,實際與露水服飾店構成勞動關系,與朝陽服飾店簽訂勞動合同名不符實,露水服飾店既未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未為陳文珠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陳文珠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露水服飾店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文珠支付加班費1215.23元、經濟補償金1520.37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709.23元,合計8444.83元。

 

一案一評

 

勞動者的月薪已經包含了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基準工資,所以計算加班工資時相應地調整為1倍和2倍計算,扣除基準的1倍,而不是勞動者理解的以月薪÷月計薪日×200%或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