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損傷老板賠 無理拒付被拘留
作者:保建軍 朱啟平 發布時間:2010-09-08 瀏覽次數:702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個體包工頭徐某因拒絕賠償其雇員李某的醫藥費而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依法拘留14日。
2009年4月,個體建筑老板陸某為朱某興建一幢樓房,并將該工程中的模板項目交由被執行人徐某施工,徐某即雇請了李某、陳某等人具體從事模板施工作業。
判決生效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陸某先后賠付了2萬元。而徐某非但不履行義務,還對法院的執行置若罔聞,無論如何不愿給付剩余的1萬元賠款,最終將自己“送進”了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