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個體包工頭徐某因拒絕賠償其雇員李某的醫藥費而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依法拘留14日。

 

20094月,個體建筑老板陸某為朱某興建一幢樓房,并將該工程中的模板項目交由被執行人徐某施工,徐某即雇請了李某、陳某等人具體從事模板施工作業。63,李某在拆取模板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倒摔成重傷。事后,作為雇主的徐某僅拿出1萬余元應付了事,其余醫療費再也不愿賠付。無奈之下,李某將徐某和陸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賠剩余醫療費。最后,該院判決徐某賠償李某醫療費31611元。陸某因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徐某,被判對上述賠款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陸某先后賠付了2萬元。而徐某非但不履行義務,還對法院的執行置若罔聞,無論如何不愿給付剩余的1萬元賠款,最終將自己送進了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