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不足兩個月便閃電式登記結婚,結婚未滿一個月,新娘又閃電式離家出走,現無音訊,丈夫找尋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高系外省女子,20095月經人與本地未婚男子小唐相識,雙方未充分了解,但于2009720草率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83,小高無故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丈夫小唐也多方查找均無音訊,無奈遂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夫妻,但雙方婚姻基礎較為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本院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準許原告唐某與被告高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