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歲男童在自家門口玩耍時,不慎被家門口用于做樓梯扶手的氧氣瓶絆倒致傷,造成損失,后要求樓梯扶手承建者賠償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濱海縣某工業園區某住宅樓為蔡某所承建。該住宅樓交付用戶使用后,蔡某2009年上半年負責在該樓安裝樓梯扶手。2009730日上午9許,七歲男童小豪在該住宅樓四樓自家門口玩耍時,不小心碰倒靠在墻角焊接樓梯欄桿之用的氧氣瓶,致使氧氣瓶砸到其右手上致右手受傷。小豪受傷時,該氧氣瓶處于無人看管狀態。小豪受傷后住院11天,花去醫療費7495.85元。后小豪父母因賠償問題與蔡某交涉未果,于2010126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蔡某賠償小豪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1、本案中,被告蔡某作為安裝樓梯扶手的承建方,在樓梯扶手的安裝過程中,原告被無人看管的氧氣瓶砸傷,被告在該起事故中未有證據證明侵權人為第三人,亦未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蔡某辯解安裝樓梯扶手工作系由他人完成,其不應承擔責任,無證據證實,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小豪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不小心絆倒氧氣瓶受傷,其監護人對原告的行為未能完全盡到監護職責,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由被告蔡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小豪各項損失為10348.35元,由被告蔡某依責承擔8278.68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278.68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