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離婚公婆爭房產
作者:方華 佘君紅 發布時間:2010-09-07 瀏覽次數:751
小夫妻離婚訴訟中,公婆提出異議,認為雙方訟爭的房屋不是小夫妻共有財產,房款都是由公婆支付。由于房屋存在爭議,離婚訴訟中無法處理。離婚后,一起針對訟爭房屋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又不可避免地開始了,近日,南長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陳玲訴稱,本市沁園新村的房屋登記在前夫周強名下,其系共有人。周強于2009年2月訴請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周強的父母周大慶、沈香蘭對上述房屋提出產權異議并主張權利,致使法院在處理其與周強離婚一案時未對上述房屋進行分割。當時,其與周強以共同名義簽訂了購房協議,且在計算購房款時實際以周強工齡予以抵扣,購房款亦由其與周強共同支付,故上述房屋系其與周強的共同財產,現要求確認共同共有。
周大慶、沈香蘭辯稱,沁園新村的房屋系他們老夫妻購買的房改房,并于1999年3月取得所有權證。2003年9月,因上述房屋的取得不符合房改政策,在有關部門的同意下,該房屋改由周強糾錯,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周強名下,但事實上所有的購房款均由周大慶、沈香蘭支付。因此從房屋的取得、房款的支付來看,該房屋均應屬周大慶、沈香蘭共同所有。
周強辯稱,同意父母周大慶、沈香蘭的意見,沁園新村的房屋系由周大慶優惠購買取得,后因政策原因作退改處理,產權轉移登記至周強名下。購房款均由周大慶、沈香蘭支付,周強和陳玲未支付過款項,上述房產應退還給周大慶、沈香蘭。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對財產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本案中雙方所訟爭的房屋而言,其所有權取得時間以及權屬登記情況是界定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沁園新村房屋所有權取得時間為2003年11月,相應權屬登記在周強、陳玲名下,故該房屋所有權系在周強、陳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取得,周強、周大慶、沈香蘭對房產登記所產生的效力應明知,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周強、陳玲的共同財產,該房屋的取得淵源、出資情況不影響其作為周強、陳玲共同財產的屬性,陳玲對該房產所享有的權利亦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喪失。周強、周大慶、沈香蘭提出購房款由周大慶、沈香蘭支付,周強因政策原因而代為購買,要求將購房款退還的抗辯主張,無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判決,沁園新村房屋歸周強、陳玲共同所有。(文中均系化名)
【一案一評】
根據法律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對財產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取得淵源、出資情況不影響其作為共同財產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