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陽法院參照公布的《人民調解法》受理首例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糾紛,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并要求協議雙方切實履行協議規定義務。

 

原告張某某系被告張某養父,20106月,雙方在沭陽縣悅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一份扶養協議,協議約定:一、張某某生前由被告張某扶養,去世后張某負責喪葬事宜;二、張某戶籍遷入原告張某某名下;三、張某未經原告張某某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其財產。協議達成后,因被告對其照料不周,原告擔心其不能按協議履行其義務,自己將老無所依,經悅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建議,張某某遂向法院提出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效力的訴訟請求。

 

由于本案系《人民調解法》公布后該院首例要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案件,在立案受理前,該院經向上級法院請示,最終決定參照《人民調解法》受理此案。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經過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后,在法庭主導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委會一起對當事雙方進行再次調解,最終由法庭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當場確認糾紛當事人曾經所簽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被告也表示將按照協議內容認真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