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診斷患無脈癥,經治療未能痊愈,夫妻因治療以及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現丈夫再次訴訟要求與重病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調解。

 

丈夫徐某與妻子陳某于1987年相識戀愛,于1989109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于199053婚生一女孩。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有吵打現象,陳某于2002年患病未能痊愈,因患病的治療事宜,雙方也經常發生矛盾,丈夫于是2009112訴訟要求與病妻離婚。法院于2009411作出駁回丈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嗣后雙方未能和好,丈夫再次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因被告患病夫妻經常發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被告亦認為和好無望,故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

 

承辦法官丁衛東在了解被告患重病,獨自生活較為困難的情況下,組織雙方調解,并做徐某工作,讓其放棄財產,并給予被告陳某的經濟幫助。在承辦法官多次細心說法,積極調解下,徐某最終同意其婚前房產歸妻子所有,讓其有固定住所,并讓家中承包地給陳某種植,并一次性給予陳某經濟幫助33000元,并負擔家中所欠共同債務。陳某也表示同意。當陳某拿到丈夫給予的經濟幫助款時,留下了感激的淚水,并緊握著丁法官的手,真的太感謝您了,讓我這個患病婦生活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