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革命跌倒致死 打官司緣何獲賠
作者:梁文珠 發布時間:2010-09-03 瀏覽次數:809
一位1944年參加革命的84歲老軍人,駕車撞上停靠在十字路口的公交車,醫治無效身亡。公交車駕駛員、公交公司、保險公司都說自己沒有責任。8月23日,海安縣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成樹、楊成桂、楊成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12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賠償三原告上述損失26867.68元。
事故當事人死者楊悅,生于
當地一開店婦女并未看到事故發生的過程,看到路邊圍了很多人,也圍上去看熱鬧。她看到一個老頭(楊悅),頭上淌著血,趕緊回店里拿了一塊毛巾給他包上。隨后,中巴駕駛員張某拿了一張凳子給老者(楊悅)坐下。圍觀的群眾紛紛叫駕駛員把老頭送去看,并說駕駛員的車子不停在這兒老頭就不會跌下來。
隨后,楊悅被他人送至海安仇湖醫院治療。次日,楊悅被轉至海安縣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ICU)救治,
事故發生后,公交車駕駛員張某未報警即離開事故現場。
案發后生查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張某的行為系履行公交公司職務行為。張某駕駛的公交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各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認定及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引發訴訟。死者楊悅的兒子楊成樹、女兒楊成桂、楊成珠將駕駛員張某、公交公司、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楊成樹、楊成桂、楊成珠訴稱,被告張某駕駛的被告公交公司的中型普通客車不當停放于十字路口,與我們的父親楊悅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楊悅跌倒受傷,醫治無效死亡。
被告張某辯稱,我是公交公司的駕駛員,事故發生時,我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不應由我賠償三原告損失。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被告張存益的行為系履行職務是事實,對其職務行為無異議。我公司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三原告證據不足,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公交公司的機動車與楊悅摔傷之間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性,請求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本案中,就事實認定問題最大的爭議在于楊悅所駕人力三輪車有無與公交公司公交車發生碰撞。
法庭審理中,法院從交警部門從交警大隊調取了事故卷宗。卷宗中有多名證人的證言,應該說這些證人證言對楊悅有無與公交車發生碰撞反映不一,有人說楊悅的人力三輪車與公交車發生過碰撞,也有人說事故發生一瞬間的情況未看到。另有人陳述中反映,事故發生后曾詢問過楊悅,其本人稱是自己跌下來的。
其中,公交車女售票員陳某反映:事故發生當天,我們公交車從海安縣城出發到仇湖(鄉下小鎮),張某駕駛的車子。到仇湖后,車子就逆向停在白龍橋路口東南側,車頭朝西,緊靠在路南邊,車頭距路口有五、六米遠,后來就在那兒等客。大約過了十幾分鐘,我看到有個老頭騎的三輪車從北邊向南轉彎向東,速度很快,在轉彎時三輪車突然側翻,倒在我們車子右前方,人跌在三輪車南邊。我就跟張某(公交車駕駛員)說有個老頭跌下來了,張某就下車去看。后來張某上車時,我就問張某情況。張某講,人家說與我們無關。此后,我們就開車走了。
庭審中,三原告申請證人謝友軍、王燕到庭做證。證人謝友軍反映,
證人王燕陳述,事故發生時她在自家的小白龍超市(在與公交車對角線的路口處)門口的水果攤旁邊,看到年紀大的騎著三輪車過來。三輪車的前輪撞到了公交車車頭外側的輪子,公交車頭朝西,老頭撞得跌下來了。從她的位置看,老頭撞倒在車子下面,好長時間沒有人扶,后來好像是司機扶的。司機穿著工作服、戴眼鏡。女售票員后來也下來的,留的學生頭。因為聽別人聊天講年紀大的死得太慘了,她就來做證的。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本案的全部證據來看,可以認定楊悅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在左轉彎向東行駛時,因被告公交公司車輛逆向停放,致使兩車發生碰撞的可能性或概然性,高于兩車未碰撞的可能性。退一步講,即使楊悅未與公交公司車輛相撞,但因公交公司車輛的違章停放,造成楊悅所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在左轉彎時避讓不及,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致使楊悅跌倒受傷,亦應認定公交公司的違章停車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故而,被告公交公司違章停放車輛,是造成楊悅跌倒受傷的因素之一,公交公司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而楊悅駕駛人力三輪車在左轉彎時未能注意觀察,確保安全,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楊悅死亡,其近親屬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事故責任分擔。因被告張某事故發生時的行為系履職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因被告公交公司的肇事車系機動車,死者楊悅駕駛的是非機動車,依法確認被告公交公司對三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原告主張醫療費36775.51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當中有治療高血壓的用藥,應當予以扣減。經查死者楊悅生前確實患有高血壓,但其因事故受傷治療亦會影響其血壓,治療高血壓的用藥與事故有關聯,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三原告主張護理費505.68元,被告公交公司、保險公司認為楊悅居住在重癥監護室,對于護理費不應支持。法院認為所謂護理,包括醫學上的護理與生活上的護理;楊悅因事故受傷入住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治療14天,醫生與護士的護理只是醫學上的護理,但生活上的護理仍需醫生與護士之外的人從事,況且楊悅一直處于搶救階段,病情非常嚴重,至少需要兩人,方可進行24小時的不間斷陪護,因而三原告主張楊悅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合乎情理。
三原告以城鎮居民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102760元(20552元/年*5年),被告公交公司、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法院認為死者楊悅雖系農村戶口,但其因參加革命戰爭榮立二等功,并受傷致殘,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醫療和生活待遇,每月額外從財政上領取補貼,收入高于農民,兼顧公平和利益的原則,對死者楊悅可以參照城鎮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
經綜合分析判斷,認定三原告因楊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額為187169.21元。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評析:本案主要涉及現兩個問題,一是靠邊停放的機動車被動被撞時,該車車主應否承擔事故責任問題;二是待遇較高的革命優撫對象發生事故身亡時,能否按城里人標準賠償問題。
關于不當停車被動被撞的法律責任。這一問題如果僅從日常生活的觀點出發,不少人一定會脫口而出,認為被撞者自然不應承擔責任,但從法律角度仔細分析,就發現不能這樣武斷。本案肇事公交車逆向停放于十字路口等客,明顯影響其他路人通行,被動撞車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楊悅所駕車未與公交車相撞,由于公交車違規停車,導致其避讓不及摔倒死亡的,車主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故而,法院認定公交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優撫對象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問題。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乃一般參照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來確定受害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但根據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則,作了靈活變通,本案死者楊悅作為抗日戰爭參加革命的老軍人,屬于國家民政部門重點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待遇,每年領取各項費用12000元,凈收入達到一般城鎮居民退休金收入,出于公平原則考慮,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