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給了新婚的兒子100萬存款,兒子認購信托產品理財獲益8萬余元。這本是讓全家人開心的大喜事,熟料為爭奪這筆理財款,不僅親人反目,小夫妻也走到了離婚的邊緣。近日,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親人之間的委托理財糾紛案,判令小夫妻二人將理財款本金及收益全數返還給母親。

 

女士和老伴苦心操持了大半輩子,攢下了殷實的家業。兒子先生大學畢業后就進入了一家銀行工作,時不時地就會給二老介紹些理財產品的信息。一來二去,二老也心動了,尋思著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不如近水樓臺先得月,委托兒子買些理財產品,實現家庭財產的保值增值。自2003年起,女士夫婦開始委托兒子理財。開始只是小打小鬧,嘗到甜頭后,二老的手腳也放開了。2007-2008年,恰逢經濟形勢一片大好,二老先后十次委托兒子購買基金,投資總額高達百萬余萬元。

 

2009年初,兒子與同在銀行工作的王小姐喜結連理。婚后不久,劉女士就以本票方式給了兒子、兒媳100萬元。張先生以自己的名義與某信托公司簽訂了資金信托合同,將100萬元全數用于認購該信托產品。不到一周時間,該信托本金就獲收益8萬余元。后妻子王小姐就將這筆款項轉存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兒子、兒媳對資金利益、流向沒有合理說明,也遲遲不予返還資金,女士遂將兒子、兒媳告上了法庭。女士聲稱,兒子結婚前,其就多次委托兒子通過購買基金的方式理財,其和兒子之間一直存在這樣的理財慣例,并提供了以往的賬戶明細清單、基金對賬單等證據材料。先生認可收到了母親的100萬元,也認購了相關理財產品。但因期間與妻子有矛盾,故沒有及時返還該款項,其同意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均返還給母親。小姐則辯稱:其和丈夫結婚前,婆婆就曾說過將在其婚后給予其夫妻一筆款項,結婚登記后,婆婆給付了100萬元,屬于其自愿贈與行為,也是對先前承諾的兌現。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不同意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女士交付兒子、兒媳100萬元,雖然雙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直接證明該款項的性質。但是根據近年來女士與兒子的賬戶明細清單以及先生名下的基金對賬單等證據材料,可以確認女士數年來不間斷地委托兒子將其大額資金進行認購、贖回基金等理財操作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托理財的慣例,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原理,認定女士交付的100萬元系委托理財的款項。且信托公司已將信托本金和收益兌現給投資人,故先生夫妻應及時返還該筆款項及收益。至于王小姐提出100萬元系贈與性質的抗辯意見,因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未予采信。遂一審判決先生和王小姐將理財款本金及收益全數返還給女士。

 

該案因當事人上訴,日前已進入二審程序。在此期間,小姐又向另一家基層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一段美滿婚姻因理財走上了絕路,實在令人唏噓。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1款對證據標準作了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該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即當證據顯示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據此進行合理判斷以排除疑問,在已達到能確信其存在的程度時,即使還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據已有證據認定這一待證事實存在。本案女士主張委托理財,小姐主張自愿贈與,雙方均無法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但女士提供證據證實了以往委托理財的慣例,故法院據此判定該款項的性質為委托理財款。同時,承辦法官也提醒市民,近年來,因受市場經濟影響,涉及房產、遺產、投資收益等經濟分配問題時,家庭成員間往往過于強調物質利益,忽視親情,出現了人情淡漠的趨向。但物質有價、親情無價,親人之間沒有解不開的結。奉勸存在經濟糾葛的當事人,冷靜思量,權衡利弊,互相謙讓,盡量以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