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與妻子父母就房產權歸屬簽訂書面協議,后父母拒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夫妻遂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花、小東于1993115登記結婚,婚后即居住在合德鎮某居委會一上一下的房屋中,2003年小花父母將該爭議房屋的土地使用證過戶到小東名下。2007127小花及其父母以及小花姐妹共六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被告將爭議的房屋分歸小花所有,該協議經公證處公正。協議簽訂后,小花夫妻要求小花父母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遭其拒絕。小花夫妻遂將告小花父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爭議房屋為小花夫妻所有,并判令小花父母協助小花夫妻將爭議房屋產權過戶到其夫妻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條笫二款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本案中,兩被告將本案爭議的房屋通過分家協產的方式贈與給原告小花,并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兩原告結婚后即居住在該房屋中,已對該房屋實際占有、使用,原告小花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原告小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小東與原告小花系夫妻關系,原告小花婚后通過贈與合同取得的房屋,系兩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小東在本案中對訴爭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權,對原告小東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對被告辯稱被告沒有將產權證書交與原告,故該贈與尚未成立的辯解理由,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訴爭的一上一下的房屋為兩原告所有;兩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兩原告辦理爭議房屋的過戶手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