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女士本以為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可誰料丈夫的兩位前妻先后出現,稱他們的孩子也應繼承遺產,女士本打算通過法院確認自己和女兒的繼承權,豈料上了法庭才知道,自己擁有五年結婚證的婚姻竟然是無效的。

 

享年45歲的先生是江陰本地人,平時做點小生意,他先后“娶”過三個妻子,第一任妻子于1988年同居,為他生了個兒子,五年后分手;第二任妻子于1993年同居,為他生了個女兒,兩人于200611月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第三任妻子便是女士,兩人于200510月領取結婚登記證,女士也為先生生了個女兒。

 

今年年初,先生意外去世,留下兩套拆遷安置房,妻子女士料理完丈夫的喪失后,本以為自己和4歲的女兒是合法的遺產繼承人,豈料丈夫的前兩任妻子先后出現,紛紛帶著自己的兒女上門索要房產繼承權。女士認為丈夫生前已經和她們離婚,該承擔的小孩撫養費也照常支付,沒有虧欠他們的,如今丈夫去世,外面的兩個小孩不應該再回來爭奪家產。先生的兩位前妻卻認為,雖然自己和丈夫離婚,但是孩子是先生的血脈,理應繼承遺產,于是三個女人為遺產繼承問題爭吵不斷。

 

為了確保自己的正牌地位,名正言順和幼女繼承丈夫遺產,女士一紙訴狀將丈夫的兩個前妻和她們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江陰法院確認她們母女的繼承權。然而,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女士和丈夫先生在領取結婚證時,先生和第二妻子還沒有離婚,這也意外著女士手握的結婚證等同一張廢紙,她經營了五年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最終,女士向法院法院提出撤訴,并表示,自己將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丈夫留下的兩套拆遷安置房她將會和丈夫的兩位前妻商量后,平分給丈夫留下的三個兒女。

 

法官說法: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在我國,凡是在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中,雖然先生只跟女士一人領取了結婚登記證,但是他前面的兩段婚姻都在199421之前,因此都屬于事實婚姻。而女士2005和孫先生領取結婚證時,先生還沒有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先生是200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的,因此女士的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在此,提醒那些準備領取結婚證的男女,在領證之前一定要確認對方實屬單身,確保自己的婚姻合法有效,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希望民政部門能加大審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