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通過征婚與未婚男相識并同居,事后舉辦了結婚儀式,同居期間也生育一子。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重婚案作出一審判決。

 

外籍女胡某與當地一男子彭某于2000130經審批,準予登記結婚,并于2000年生育一男孩。20094月,胡某在外地打工時,通過征婚與在蘇州的徐某相識并同居。20102月,胡某在本縣徐某家和徐某舉行婚宴,與徐某正式以夫妻名義生活,并于201044生育一女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已有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在哺乳期間,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