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沒有錢,為哄騙其女友感情,于20091127,用1元錢人民幣在鹽城市農業銀行以其本人名義開戶,取得個人存折1本,后將其人民幣1元余額的存折變造成135萬余元額以及相應的存款回單一份。后在其陪同女友辦理該筆變造存款的轉賬業務時,被公安干警當場抓獲。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變造金融票證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0911月份,被告人李某的女友周某要其在射陽縣縣城購買門面房,其當即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因沒有錢,為哄騙女友,于20091127,用1元錢人民幣在鹽城市農業銀行以其本人名義開戶,取得個人存折1本,后按照路邊代辦假證小廣告的聯系方式,聯系制假證人員,并要求制假證人員將其人民幣1元余額的存折變造成135萬元余額及相應的假存款回單1份。20091130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其女友的催促下,持經過變造的存折和女友一起到射陽農行營業部5號柜面,在其女友周某辦理人民幣135萬元取款及轉賬業務時,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并被公安干警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真金融票證為基礎,通過改變其內容以冒充真實、有效的金融憑證,其行為已構成變造金融票證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