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首例黑社會案宣判 “黑老大”獲刑15年
作者:田春勇 發布時間:2010-09-01 瀏覽次數:1989
據了解,在12名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被告人中,除1人是“70后”,其余都是“80后”、“90后”,年齡最小的只有20歲。
被告人楊冬陽系江蘇省東海縣人,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他于2006年5月至海安打工期間,發現通過“站場子”等手段可以賺錢,遂糾集并先后拉攏李永、李會、張主青、王世政、陸燁、晏金葉、孫偉等人入伙,形成以其為首要分子,其他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加強對該組織的管理,躲避公安機關打擊,被告人楊冬陽還對組織成員作出“紀律規定”,如行動必須聽從楊冬陽指揮;不準吸毒、不準搶、不準偷、不準坑蒙拐騙;由楊冬陽確定違法犯罪的內容及費用,安排人員前往現場;如果其他人“接單”后必須向他匯報等。在被告人楊冬陽組織、領導下,該組織通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通過為賭場“護棚”、為企業主“站場子”、索要債務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活動收取“出場費”,通過強行在娛樂場所“看場子”收取保護費,共非法獲利數十萬元。楊冬陽將非法所得或分給組織成員,或用于成員的消費及犯罪活動支出。該組織先后在海安、如皋等縣市境內有組織地實施了4起聚眾斗毆、8起尋釁滋事以及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生活和治安秩序。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冬陽組織、領導被告人陸燁等人,有組織地以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為主要內容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其中被告人楊冬陽系組織、領導者,其他人為參加者,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