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不交付 買賣雙方因違約定金惹爭議
作者:馬毅萍 勇立宇 發布時間:2010-09-01 瀏覽次數:752
購買房屋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但賣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遲遲不肯交付房屋,買方有權主張返還購房協議中約定的定金么?近日,江蘇無錫濱湖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判令賣方立即交付房屋的同時,駁回了買方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轉讓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對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官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賣方雖遲延交付房屋,但該房屋已過戶至買方名下,買方已成為實際的房屋所有權人,故該遲延交付并未非不履行合同,也不屬于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應予解除的情形,故不適用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