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婆媳矛盾不斷,致夫妻關系不睦,丈夫協調沒有結果,遂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年,經人介紹,丈夫小王與妻子小施相識戀愛,2008年正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20081015生一男孩。2009722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初,夫妻感情較好,后因家庭生活瑣事,妻子小施與公婆矛盾不斷,經協調無果,致夫妻關系不睦。201038雙方發生爭吵后,妻子小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歸。丈夫小王于201086具狀訴至本院要求夫妻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雖然不長,但夫妻感情還是融洽的,家庭出現矛盾亦屬正常現象。若雙方能保持冷靜,妥善處理,矛盾是可以解決的。把家庭矛盾與夫妻矛盾混為一談,顯然缺乏周全考慮。只要多溝通交流,正確對待婚姻關系與家庭關系,夫妻感情會得到改善的。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實際情況,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王某與被告施某離婚之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