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型拖拉機占用非機動車道修車,電動自行車借用機動車道繞過,卻又被攪拌車撞傷,責任究竟如何承擔?吳江法院近日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0091226上午,司機趙師傅駕駛攪拌車沿吳江市盛八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快速路口東側處,與駕駛電瓶車的李女士相撞,造成李女士受傷。而李女士正是因為避讓停于非機動車道的變型拖拉機,繞過變型拖拉機占用了機動車道才發生交通事故的。201016,吳江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2010628,李女士將趙師傅及攪拌車的車主吳江某有限公司、變型拖拉機車主王老板、兩機動車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85602.71元。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確定案件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而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未作責任認定,給審判工作帶來了難度。

 

吳江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調取了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

 

原告女士稱,“…在繞過變型拖拉機后在變型拖拉機前方五、六米處非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時,突然感覺有一車從其后面開過來,有角鐵撞在其左小腿,連人帶車摔出去。”

 

被告變型拖拉機車主王老板稱,“…當時自己的車因左后輪螺絲斷裂,停在路右邊的非機動車道上,自己坐在駕駛室,請來的修車師傅在修車,突然聽到撞擊聲音,發現一輛攪拌車朝西開過去,一電動車及人摔在自己車子前面。”

 

被告趙師傅稱,“…自己駕車正常往西行駛,當經過變型拖拉機時聽到車子右側后面有聲音,自己從反光鏡看到有個人和電動車摔倒在地,馬上剎車停下來,估計是電動車為了避讓變型拖拉機撞在我后輪上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變型拖拉機因故障停于非機動車道內修理,妨礙了非機動車道內非機動車的正常通行,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100處設置警告標志,以提醒其他交通行為參與人。變型拖拉機駕駛人未采取相應措施,因此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女士稱其在非機動車道內被撞,但變型拖拉機實際占用了一小部分機動車道,且女士被撞的地點就在變型拖拉機附近,因此女士的陳述其在非機動車道內被撞不合常理,且女士因非機動車道被占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時應開啟左轉向燈,并在確保自身安全后通過,但事實上這兩點女士都沒有做到,因此女士自己也存在過錯。

 

趙師傅在行駛過程中發現變型拖拉機停在路邊修理,但其在事發前根本沒有注意到女士的電動車,在聽到碰撞聲音后才從反光鏡中注意到女士,說明其在開車時對道路動態情況掌握不夠全面,觀察不夠仔細,在變型拖拉機占用一小部分機動車道的情況下也沒有留出足夠的橫向安全距離,違反了“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的規定,因此攪拌車司機趙師傅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較大過錯。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王老板、女士、趙師傅對事故的發生各承擔20%10%70%的責任,并據此作出了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