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灌南法院對王某強制猥褻婦女案作出一審判決,醉酒后持匕首當眾強吻同村女青年的王某,為其酒后的沖動付出了代價,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983年出生的王某系灌南縣五隊鄉無業人員,2002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后因減刑于2005年刑滿釋放。今年520日晚8時許,王某在五隊鄉某賓館與朋友小聚,席間與某朋友斗酒,喝下一斤多白酒后,又喝了兩瓶啤酒。王某走在回家路上時,一路人看到其醉得比較厲害,擔心其惹是生非,要將其送到派出所去醒酒。王某當場拒絕,并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示威,滿嘴胡話。王某看見同村90后女青年左某等二人路過后,追出20多米抓住左某,持匕首抵住左某脖子,斷令叫“哥哥”,左某不從,王某即以胳膊勒住左某脖子,繼續用匕首抵住左某后腦,將左某拖到該鄉計劃辦院內摁在一輛轎車上,繼續逼迫左某叫“哥哥”,聞訊到場場的數十名群眾對其進行勸解無效。期間,不顧左某激烈反抗,當眾強行親吻左某數分鐘。接到報警的公安民警到場后仍未罷休,被民警強制繳械、制服。左某在反抗過程中被匕首劃傷后頸部,因當眾受辱羞愧難當,加之受到驚嚇,左某當場昏厥。左某傷情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在公共場所當眾持械強制威脅婦女,已經構成強制威脅婦女罪,對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