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曹某夫婦與女兒李紅,女婿王軍簽訂協議將房屋分給女兒、女婿,并經過公證處公證。后反悔拒絕過戶,女兒女婿一紙訴狀將李某、曹某告上法庭。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李紅、王軍系被告李某、曹某的女兒、女婿,1993115兩原告登記結婚,婚后兩原告即居住在該爭議的房屋中,2003年被告將該爭議房屋的土地使用證過戶到原告王軍名下。2007127原告李紅,被告李某、曹某以及另外三個女兒,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被告將射陽縣合德鎮××居委會六組72號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分歸原告李紅所有,該協議經射陽縣公證處公正。協議簽訂后,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遭被告拒絕。為此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射陽縣合德鎮××居委會六組72號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為兩原告所有,判令兩被告協助兩原告將將射陽縣合德鎮××居委會六組72號西首一上一下的房屋產權過戶到原告名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條笫二款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本案中,兩被告將本案爭議的房屋通過分家協產的方式贈與給原告李紅,并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兩原告結婚后即居住在該房屋中,已對該房屋實際占有、使用,原告李紅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原告李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軍與原告李紅系夫妻關系,原告李紅婚后通過贈與合同取得的房屋,系兩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王軍在本案中對訴爭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權,對原告王軍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對被告辯稱被告沒有將產權證書交與原告,故該贈與尚未成立的辯解理由,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訴爭的房屋為兩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判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