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當事人為了拖遲履行債務想出種種招術,承辦法官耐心細致處處為雙方當事人著想,法官的誠意終于感動當事人,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原告吳江某電子公司與被告慈溪市某照明電器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2010816在吳江法院震澤法庭開庭審理。原告公司因急于收回貨款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被告公司在貨物質量、合同主體、收貨單位上大做文章,拒絕支付價款,但并未提供相關的證據。承辦法官見此情勢,加大調解力度,轉變調解思路,快審快結,做通原、被告的工作,約定由被告于2010819履行退貨及還款義務,并由法院解除對被告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為快速、完全地督促被告公司履約,保護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承辦法官決定到被告公司去協調處理案件。

 

819上午9時半,法官見到該公司負責人,但其只字不提履約一事,反而向法官表達自己的若干不滿,提出幾點違背調解協議的要求。嚴法官感覺到事態有所嚴重,故并沒有立即要求被告清點退貨以及歸還貨款,而是坐下來與被告方公司的幾位負責人耐心講解道理。并叫來被告方的律師,一起做被告方的工作,不斷地向被告方負責人說明了其要履行協議的必要以及提出要求的不合理。2個小時的艱難溝通過后,被告方才同意退貨以及通過網上銀行匯款給原告方。

 

此后,嚴法官直接趕赴當地銀行,準備解除對被告賬戶的凍結。但此時,被告公司的財務人員趕到銀行,說他們在網上匯款之時操作失誤,把本應該匯給原告的款項匯到了法院凍結的賬戶上。現在沒有錢了,只能由法院先解封再匯款給原告公司。嚴法官察覺出被告方的不誠信態勢,作為財務人員匯錯錢的可能很小,況且是錯匯到自己的賬戶上,可能是故意為之。此時貿然解封帳號,若被告方在解凍之后通過網上銀行轉走帳號上的款項,將造成原告方的損失,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無法保障。但此時的被告方態度強硬,說自己就是沒有錢了,只能先解凍,他們才可以付款,要不就隨法院做主吧。思索再三,為了可以讓調解協議真正妥善履行,防止矛盾激化,嚴法官果斷采取了分兩次解凍的方法。先解凍一部分款項,被告公司先行支付。其余未解凍的款項作為保證,以防止被告公司轉移款項。

 

但在法官部分解除帳號后,被告方又提出退貨出現了多的部分,要折抵價款,所以還款的數額要減少。原告方則認為一定要按照調解協議上的履行。雙方矛盾再次升級,被告方堅決不還款,被告公司的財務人員也準備離開銀行。嚴法官在銀行馬上電話聯系被告方負責人,告訴被告今天不履行的話,執行法官就會來強制執行,但是考慮到案件一旦到執行階段,就會又花去被告公司一部分的執行費用,加劇被告負擔。

 

經過長達近2個小時的溝通,最終,被告公司同意按調解協議還款。此時已是下午5點,案件最終得到了完全的履行。在場的被告方律師連聲贊嘆:“嚴法官這樣的法官我執業這么多年還是第一次見到,我的當事人態度如此不好,嚴法官還設身處地為被告考慮,甚為敬佩。”隔天,原、被告公司的負責人都打來電話,對法官表示贊嘆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