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親子鑒定 法院推定親生
作者:張美芳 孫建玉 發布時間:2010-08-30 瀏覽次數:869
男孩千里尋父,而“父親”拒不認子;男孩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父親”刻意回避,不愿意鑒定。一場關乎“血緣”的官司在“父子”間展開。
體弱男孩 千里尋父
男孩小晨是一個苦命的孩子,今年9歲,北京人,出生的時候就患有先天性無肛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出生第三天就在醫院做了“結腸造瘺術”,后又做了兩次手術,但術后效果均不是很理想。小晨5歲時,父母離婚了,令人想不到的是,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小晨和父親沒有親子關系,父親不給小晨任何撫養費。小晨和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在北京做家政小時工,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隨著年齡的增長,小晨的先天性心臟病愈加嚴重,急需治療,但巨額的醫療費從何而來?母親告訴小晨,他的親生父親在海門。今年夏天,小晨和母親不遠千里到海門來尋找他未曾謀面的親生父親林某。
父不認子 狀告父親
當小晨和母親來到海門林某家中,迎接小晨的是林某家人的冷漠和呵斥,林某家人根本不認小晨這個孩子。小晨和母親到派出所、居委會、婦聯尋求幫助,均未有結果。經熱心人提示,小晨和母親在上海找到了從事不銹鋼生意的林某,林某答應到法院解決問題。
今年7月19日,小晨在母親的陪同下到海門法院起訴林某。小晨訴稱,自己與被告林某系父子關系。2000年10月,小晨的母親經人介紹與被告林某認識后同居生活,后懷上原告,同年12月被告將小晨的母親哄走。小晨的母親于2001年8月在北京生下小晨。小晨自從出生后一直體弱多病,可作為父親的被告林某對原告不聞不問。現小晨先天性心臟病愈加嚴重,急需治療。要求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小晨生活費每月5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并要求被告林某承擔原告教育費、醫療費的50%。
被告林某辯稱,自己不認識原告小晨,與原告間不存在父子關系。
海門法院召集原、被告進行庭前聽證,聽證過程中原、被告就雙方是否系父子關系存在爭議。被告林某在聽證過程中認為,小晨的母親于2000年10月下旬經人介紹與其談戀愛是事實,期間曾發生過性關系也是事實,但不久她就走掉了。
法院向被告林某釋明,原告有義務舉證證明原、被告間存在親子關系,現有技術已能從科學角度確認雙方父子血緣關系是否存在,但被告應配合原告進行親子鑒定,如拒不配合,將構成對原告舉證的妨礙,被告將受不利推定。被告林某不同意親子鑒定。當法院傳票傳喚林某到法院開庭時,林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法推定 缺席判決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間存在親子關系,主要理由是:(1)原告雖出生于原告母親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原告舉證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結論已認定原告與母親前夫間無親子關系;(2)在案件庭前聽證過程中,被告林某未否認與原告母親于2000年10月下旬發生性關系事實。從原告小晨出生于2001年8月的時間推算,原告母親的受孕時間與被告陳述的同居時間相吻合,原、被告間存在親子關系的可能性較大;(3)原告現有舉證雖不能完全證明原、被告存在親子關系,但現有親子鑒定技術已能從科學角度界定雙方是否存在親子關系。被告林某經法院釋明仍拒不配合原告進行親子鑒定,構成舉證妨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法院推定原告主張成立,即原、被告間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認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林某作為父親應當負擔原告小晨今后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醫療費。被告林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海門法院依法缺席判決:被告林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小晨生活費3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原告小晨今后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被告林某負擔50%。被告林某未上訴。(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