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花錢很爽快 到期不還錢被銀行狀告
作者:作雪 發布時間:2010-08-30 瀏覽次數:853
一“80后”小青年,消費觀念很潮,辦了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花起來很爽快,可就是不按時還錢,結果被銀行告上法庭。
2007年,23歲的青年張某發現周圍的朋友都在用信用卡,覺得很好,于是在常州某銀行也就辦了一張信用卡。卡辦好后,由于也不缺錢花,張某一直未啟用該卡。2009年,開始戀愛后,張某的開銷比以往多起來,到后來竟開始入不敷出。這個時候,苦惱不已的張某突然想起來自己曾經辦了一張信用卡,大喜過望的張某開始利用起這張信用卡來。從2009年2月開始,只要張某手頭缺錢,就動用信用卡,一段時間下來,張某覺得挺好的,解決了缺錢之憂。就這樣,一直到12月份,張某共透支本金3000余元。可是,張某花起錢來很利索,就是不按時還錢。銀行多次催要無果后,無奈將其告上法庭。
根據當時銀行與張某訂立的領用信用卡協議約定,使用者張某未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須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份的5%支付滯納金,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幣種同應還款額幣種)。該領用協議第九條還規定,未盡事宜依據該銀行的相關貸記卡章程等約定。據該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持卡人連續四個月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發卡銀行有權對其貸記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處置其保證金或質物,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
常州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了貸記卡,原、被告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被告根據領用協議的約定,進行持卡取現和消費透支時,應按領用協議的約定,嚴格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因被告未能按約及時歸還本息造成本案糾紛,被告應負全部責任。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屬放棄自己訴訟權利。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張某應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人民幣3900余元,并應承擔前述本金按5%計算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