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因分攤信訪費用而產生的追索墊付款糾紛案件。

 

因退休待遇問題,集體到處信訪

 

金壇某單位職工楊某因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補貼,于200812月某天召集謝某等9名退休人員商議維權之事。之后,楊某和部分退休人員多次到該單位及其上級單位信訪,請求單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退休人員一次性的退休金(養老金)補貼,其中不乏絕食、下跪等非常規手段。20099月,楊某等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向楊某、謝某等退休人員出具了一份公開答復函,書面答復了有關養老保險等問題并同意給予楊某、謝某等5名退休人員適當的補貼,但僅有楊某、謝某等3人符合發放退休金補貼的標準。923,楊某召集謝某等人商議分攤費用一事。之后,楊某制作了一份維權分攤費用表,在該表中楊某計算謝某應分攤的費用為人民幣8725元,由于謝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項,楊某于1025通過特快專遞向謝某送達一份催收維權費用攤派款通知,謝某收到該通知后即委托其堂弟支付給楊某4000元,之后,謝某未再向楊某支付任何款項。

 

信訪費用如何分攤,雙方對簿公堂

 

為追索分攤費用,20091229,楊某訴至金壇法院要求謝某繼續支付尚欠的維權費人民幣4725元。楊某認為,在召開維權會議時,他們曾口頭約定,由他自己先墊付維權費用,如成功,各人按享受補貼的數額分攤;如不成功,他自行承擔。謝某當場表示同意并簽名支持其維權,現謝某已成功享受一次性養老金補貼25998元,卻不按約定支付分攤費用。

 

謝某則辯稱,200812月,楊某召集他們商量維權之事時,并沒有提到分攤維權費用一事。楊某所述的分攤維權費用也未提供有效的原始票據,是其自己捏造的。之后,楊某指使別人多次到其家中辱罵,并發信息騷擾楊某,為避免騷擾,求得安定,她才給予楊某一次性辛苦費4000元。由于雙方一直未提過分攤費用一事,其之前也未向楊某作過任何承諾,故其與楊某之間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楊某強行要求其分攤費用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楊某主張與謝某之間因維權而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訴訟中,楊某提供的召開維權會議時所簽訂的意見書,雖有謝某的簽名,但該意見書并未約定有關維權費用事宜;而楊某提供的維權分攤費用表和催收通知書系楊某單方制作和出具的,謝某也未簽名認可。楊某主張當時是口頭約定分攤維權費用及2009923經商議謝某已認可分攤的費用8725元,雖提供了一位證人到庭作證,但證人當時并不在現場,僅是在楊某打電話給謝某時聽楊某所說;且該證人的證詞也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楊某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楊某、謝某因維權費用已達成共識,即謝某同意給付楊某維權費用8725元。由于楊某不能證明與謝某之間因維權已產生8725元的債權債務關系,現楊某要求謝某支付尚欠的維權費472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