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社會無業人員,為了賺取不義之財,竟擅自制作“全國農村合作社云安代辦站憑證”,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涉款金額計人民幣3617150元。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射陽縣長蕩鎮一無業村民,其于2005年至2008年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自制“全國農村合作社云安代辦站憑證”,承諾以銀行同期利息結算為由,先后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計人民幣3617150元。至案發時尚有376人次共計人民幣1488150元未兌付。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退贓計人民幣824048.58元,被告人李某某并將其兩輛汽車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給群眾折款人民幣110000元,實際造成損失人民幣554101.4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自制憑證,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