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升級”成妨害公務罪
作者:劉思沁 發布時間:2010-08-27 瀏覽次數:703
王麗和張剛兩人去年12月經過網絡認識,今年3月登記結婚,而結婚不過一個月兩人就協議離婚了。這段婚姻可謂是閃婚閃離,關于這段婚姻的失敗原因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雙方經過協議后離婚且并無財產方面的糾紛,也算是好聚好散。
可是糾紛卻發生在離婚手續全部辦完的那天,兩人從民政局領了離婚證后,一起回到王麗的家,張剛本該收拾東西離開,可是收拾完了他卻堅持要求王麗開車送他回昆山,王麗不同意,張剛就賴著不肯走,雙方僵持了一個多小時,王麗沒辦法,撥打110求助。接警后民警小段和三名輔警很快到達王麗家,在協調中張剛又提出要求王麗賠償損壞了的筆記本電腦等要求,雙方你一言我一語,一直都談不攏,民警決定請她們回派出所協商,兩人都答應了。出門的時候,王麗和民警走在前面,張剛跟在后面,卻不料走在最后的張剛在大家出門之后突然把門關上并反鎖,把大家都關在了門外,任憑外面的王麗和民警怎么勸說,就是不開門,最后民警在征得王麗的同意后,請來了110鎖匠把門打開。
門被打開后,張剛依舊不愿意跟隨民警回派出所,民警小段對其好言相勸,可是張剛非但不領情,還對小段推推搡搡一直到門外,身材魁梧的張剛用雙手抱住小段將其推至門口樓道護欄處,致使小段大半個身子都懸在護欄外側,并用頭部撞擊段國平的嘴巴,致使小段的上唇部軟組織挫傷、門牙移位,此時情緒激動的張剛還一再威脅小段要把他扔下樓……所幸這時輔警及時上前制止了張剛的行為,將小段扶起。然而張剛的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阻礙了民警執行公務,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近日,滄浪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經法醫鑒定,民警小段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微傷。法院認為,張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