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00萬 廠長獲刑單位被判罰金
作者:徐健 鄧小燕 發布時間:2010-08-27 瀏覽次數:732
南通某鑄造廠以廠里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對象,非法募集生產資金兩千多萬,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南通某鑄造廠原為集體所有制企業,1996年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被告人沙某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1998年6月,為籌集生產資金,該鑄造廠董事會在被告人沙某的提議下討論通過以12.5%的年利率向廠內職工和社會公眾集資。之后,該廠在傳達室、食堂等處張貼公告,要求全廠職工積極響應并動員親屬、朋友集資。2002年起,集資方式由原先的現金集資擴大到住房抵押貸款集資,即存款人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后存入該廠,每月由該廠還本付息,存款人獲取集資利息(年利率約10-12%)與貸款利息之間的差額。經統計,2002至2009年期間,南通有色鑄造廠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累計達2900多萬元,包括現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貸款。
因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同時,該鑄造廠于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南通某鑄造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吸收公眾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影響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沙某身為廠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作出吸收公眾存款的決策并具體分管該項工作,對單位的犯罪活動負有直接責任,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單位非法集資的事實,其本人和單位構成自首。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合議庭成員實地走訪了企業,近距離感受到職工們對企業走出困境的信心,嚴格對照法律規定并從有利于企業生存發展、有利于員工就業安置、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出發,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