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鑄造廠以廠里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對象,非法募集生產資金兩千多萬,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813,南通市港閘區法院一審以被告單位南通某鑄造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沙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南通某鑄造廠原為集體所有制企業,1996年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被告人沙某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19986月,為籌集生產資金,該鑄造廠董事會在被告人沙某的提議下討論通過以12.5%的年利率向廠內職工和社會公眾集資。之后,該廠在傳達室、食堂等處張貼公告,要求全廠職工積極響應并動員親屬、朋友集資。2002年起,集資方式由原先的現金集資擴大到住房抵押貸款集資,即存款人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后存入該廠,每月由該廠還本付息,存款人獲取集資利息(年利率約10-12%)與貸款利息之間的差額。經統計,20022009年期間,南通有色鑄造廠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累計達2900多萬元,包括現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貸款。

 

因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09113被告人沙某向公安局投案自首。截止20091118,尚有現金存款和住房抵押貸款本息共計950多萬元未能償還。

 

同時,該鑄造廠于20091117向法院申請重整,2010514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由投資人注資接管企業,并對廠內外人員集資款的償還問題作出了安排。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南通某鑄造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吸收公眾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影響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沙某身為廠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作出吸收公眾存款的決策并具體分管該項工作,對單位的犯罪活動負有直接責任,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單位非法集資的事實,其本人和單位構成自首。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合議庭成員實地走訪了企業,近距離感受到職工們對企業走出困境的信心,嚴格對照法律規定并從有利于企業生存發展、有利于員工就業安置、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出發,作出上述判決。